对于错误的匿名定价机制,是 指通过金融产品创新把个体身份与责任感从个人的行为中分离出来,然后给出十分离谱的金融产品定价。
成都市完全明白这个硬约束。现在的蛟龙工业港也代表了一种新模式,若没有青羊区政府的主动支持,这个模式是不可能诞生的。
这里的确权,不仅指明确界定土地的集体所有权,而且是要明确界定所有农村耕地、山林、建设用地与宅基地的农户使用权或经营权,以及住宅的农户所有权。但一些民间的实践,如20世纪80年代被邓小平誉为异军突起的乡镇企业,在不断突破这种法定的框架。但目前,我们对级差土地收入规律的认识和掌握还很不够。让人感慨的是,释放更高的土地级差收益带来的经济能量,难道在国家改革试验区都不能进行,只有为大灾重建的艰难所迫,才可以进行吗?这既然能帮助灾区农民重建家园,难道就不能在正常情况下,帮助普通农民在城乡统筹的框架下提高收入吗?启示之二:确权是土地流转的前提与基础级差土地收入是在土地资源的流转中产生的,因此,要发挥级差地租规律的作用,就要启动土地资源的流转。成都改革的一个重要经验是,从地方的土地增值资金中每年拿出26亿元,直接以补助农民的方式来保护耕地。
成都怎么寻找新的平衡点?就是将农民占用的建设用地分开处理,其中人均30-35平方米的部分用来保护农民的居住权,余下的部分确定为 其他农村建设用地,经由合理的程序,可以释放出来投入流转。中国的城市化严重滞后,空间资源面临大规模的重新配置,在这个过程中,如何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又不阻碍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难题。近年来,三道堰镇的房产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成都人。
比如耕地和建设用地,二者之间当然有矛盾,但成都的经验表明,二者之间也有统一。同一块土地,放在城市便不能用于种地,用来建工厂便不能用来盖酒店。缩小征地范围是大势所趋,问题在于,我们应该如何实现这个重大转变,从一切工业化、城市化用地都靠国家征用,转向只有公益性用地才动用国家征地权,经营性用地则要讲产权,讲合意,讲市场交换?成都经验探索出了一条改革征地制度的现实路径,基本有四个环节。如前所述,级差地租规律是一个普遍规律,不仅国有土地的所有者会对这一规律做出反应,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亦如此。
由于两头都是租赁环节,黄玉蛟的建园成本与中小企业获得厂房的成本便大大降低了。首先,何谓土地级差收入?一个普遍的现象是,位置不同的土地会有很大的市场价差,其原因就在于经济活动内在的积聚和集中的趋势,这表现为,人口、劳动力、技术、资本等因素集中起来之后,就容易提升分工层次,进而增加收入。
正如周其仁教授所说的,现在已非农业学大寨时代,成都经验不可简单复制。从去年年底以来,由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部分师生组成的综合课题组,在成都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调查研究,初步提出一份报告《还权赋能:奠定长期发展的可靠基础——成都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经验的调查研究》。中国的城乡关系正经历着深刻的变化。但一些民间的实践,如20世纪80年代被邓小平誉为异军突起的乡镇企业,在不断突破这种法定的框架。
另一个明显的变革例子是郫县三道堰镇的旧城改造,它探索出了一条市场化的出路。由于利益矛盾与理念的双重纠葛,人们在土地问题上往往抱有对立的想法,这也是改革土地制度的困难所在。另外,改革现行土地制度,势必要涉及一些敏感环节。第一个环节是,在征地制度框架内,主动改变级差土地收益的分配模式,适当扩大政府征地所得对农村和农民的补偿,通过占补平衡和挂钩项目,从成都的土地收益中,逐渐拿出一个越来越大的份额,返还农村,投入土地整理。
这说明,中国的资源在空间上的积聚程度仍然严重偏低,使得级差土地收益的潜力远未发挥出来。这份报告还未最后定稿,本文拟介绍一下该报告的基本内容与初步的结论。
第三个环节是寻求保护耕地的新机制。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期间,成都作为全国少有的几个人口超千万的大都会城市,却出现了城乡人均收入差距略有下降的迹象,从2.64:1降为2.61:1。
盖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商业性地产,要给三道堰镇带来商业和服务业的繁荣,一个本地居民原本不过700来户的小城镇,按目前的速度发展,几年内便有望成为积聚上万人口的成都小卫星城,居民安居乐业,镇政府财源广进,皆大欢喜,善莫大焉。尤其让我们印象深刻的,是城乡居民联建,和多种形式的统规自建、统规统建。改革的历史经验表明,在点和线上管用的,并不代表最终管用,只有像当年的包产到户一样,在大面上行得通,才算真正行得通。这就使确权从一个抽象的口号,发展为由动员、入户调查、实地测量、村庄评议与公示、法定公示、县级人民政府颁证等环节构成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但目前,我们对级差土地收入规律的认识和掌握还很不够。此外,多年以来农村人口、劳动力、行政区划、政策与体制都有诸多变化,大量历史遗留问题欲理还乱,导致我们更加难以建立一个得到普遍接受的、法定的农村财产权利体系。
成都给我们的启发是,面对再大的困难,也要尽最大努力寻找新的平衡点。另一个例子是,对于农村建设用地,特别是农村居民自用的宅基地,人们担心如果允许流转,会不会造成农民流离失所。
成都的经验表明,只要严格保证农村减少的建设用地得到复垦,就可以适当拉长挂钩项目的半径,从而实现更多的级差地租收益,增加农民可分享的利益。所以,在土地的集体所有权证之外,普遍地为所有农民办理农地承包经营证、山林承包经营证、房产证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证,意义非常重大。
6月25日是全国 土地日,有关土地制度改革的话题再度引起了广泛关注。这是因为,长久以来,农村的土地资源就没有得到普遍的、明确的、法定的产权界定。
中国城乡关系的一个难解之结是,在现有的国家征地制度下,城市筹措巨额投资和建设资本的主要来源,就是政府低价征用农民土地,把农民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再按市价向城市土地市场出售国有土地的长期使用权,这是国家主导的土地资本化之路。要解决这些问题,唯一的出路是设立改革实验区,大胆实验,经过实践和评估,再得出适用于全国的结论。在过去的五年里,中央政府取消一些农业税费,大幅增加农产品(行情论坛)补贴,对农村进行投资和财政的转移支付,举措不可谓不大,但2008年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然大于2003年,达到了3.33:1,绝对差距则达人均12000元。尤其是在大都市的城乡结合部,在城市地租地价上升,政府严控耕地面积的双重约束下,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形成了一股新趋势,也因此带来一些新问题。
成都的改革实践表明,充分利用级差土地收益规律,不仅可以更合理地配置城乡的空间资源,而且可以为城乡统筹提供坚实的资金基础。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提出确权不容易,认真执行更艰难。
启示之三:探索改革现行征地制度的现实途径成都的改革不仅涉及土地管理制度和政策的微观调整,而且涉及现行国家征地制度的根本变革。而四川省成都市五年来的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经验,作为一个具体的地方性案例,引起了人们的很大兴趣。
通过对这一工作的考察,我们发现,推进农村国土整治所需要的庞大资本,不可能来自农村和农民的自我积累,而只能来自于由城市化推高的土地收益。但作为一种突破性的尝试,成都的改革实践仍值得我们进行较为完整的记录和探讨,为此我们特地刊发他们的研究结论,以为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一个有益的样本,促进我们在这方面的思考和探索。
这一趋势推动人们去竞争具有优势位置的土地,所以一般而言,越是在城市或商业中心,土地价值就越高,距离商业中心越远的土地价值越低,在所有资源可以自由流动的地方,这是一个普遍现象。这就带来一个深刻的矛盾:中国农民问题的根本解决离不开城市化加速,但在征地基础上推进城市化,却又不断损害农民的财产权利和收入。惟有城乡统筹才能形成城市资本与农村闲置土地资源的良性互动,才能在城市化进程中更集约地利用日益稀缺的土地资源,并为更公平地分配级差土地收益提供经济基础。让人感慨的是,释放更高的土地级差收益带来的经济能量,难道在国家改革试验区都不能进行,只有为大灾重建的艰难所迫,才可以进行吗?这既然能帮助灾区农民重建家园,难道就不能在正常情况下,帮助普通农民在城乡统筹的框架下提高收入吗?启示之二:确权是土地流转的前提与基础级差土地收入是在土地资源的流转中产生的,因此,要发挥级差地租规律的作用,就要启动土地资源的流转。
农村土地(包括山林)为集体所有,其使用权、经营权和承包权由农户享有,农民住宅的所有权由农户享有,这早已是广大农村的基本现实,但这一现实至今没有得到法律的普遍确认。后者是指由政府筹资,帮助受灾农户到规划的布点自行建设新村和新家。
在今天的中国,城乡统筹是个非常艰巨的任务。像全国各地的改革实践一样,成都当前的土地制度改革也带有乡土性的、自发的、不成体系但却生机勃勃的特点,当然也受制于各种因素,比如,改革试验的成功与否往往取决于地方政府的开明程度与支持程度,改革的继续推进仍有赖于现行所有制与法律制度的改革,而成都作为国家批准的试验区的特殊地位,甚至地震灾区重建的特殊背景,都与目前的改革成就有莫大的关系
我们在都江堰看到一幅标语:确权是基础,流转是核心,配套是保障,真正要释放土地级差收入的潜力,这三句话足矣。成都经验的可贵之处,就是启动了土地制度方面的变革,探索在城市化加速过程中收窄城乡发展差距的可行途径,这已不仅是简单地改变财政收入增量的分配,而且是一场涉及既得利益调整、流行观念变革和体制运行方式演进的深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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